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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定远县公安局没有支付责任 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女民

我支持定远县公安局没有支付责任
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女民警闫某艳,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章,行骗十几个个体商户价值三百多万元的烟酒等商品。
这位行骗的原女民警被判刑后,个体商户的损失没有追回,就只好拿着盖有公章的合同去公安局追讨欠款。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针对定远县公安局的这一回复,我坚决支持。为什么?有两点:
一、闫某艳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她在执行警察的职务时给商户造成的损失,这是不能触发国家赔偿的。不能触发国家赔偿,就不能由公安局拿纳税人的钱来支付给这些商户。公安局是政府机关,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的,针对公安人员的个人行为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没有理由拿纳税人的钱来赔偿。
二、虽然说闫某艳是个人行为,但她利用了警察身份,更是利用了公安局内部对公章的管理漏洞而行骗成功。作为政府部门,出现这么严重的失职问题,公安局的失职人员就必须承担由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最起码要负有连带责任。这些商户的损失首先由闫某艳来负责赔偿,如果闫某艳已经无力全部赔偿,剩余的损失就应该由该案中那些失职人员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该案中,公安局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用纳税人的钱来支付这些商户的债务,而失职的公安人员就必须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