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一女警私盖单位公章,三年时间连骗15人,卷走300多万。
看着合同上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鲜红公章,商户们深信不疑,爽快赊出烟酒货物。哪成想到头来,人已判刑入狱,可大家的欠款却一分都没追回。公安局以“个人行为”四个字回应。那么问题来了:被害商户的300多万又该由谁来买单?
2021年,闫某艳找到当地经营烟酒茶的个体商户,谎称“单位公务招待需要采购大批烟茶酒”,拿出盖着“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让对方先供货、后统一结账。
对方身着警服,合同上又盖着正规公章,商户们根本没有多想。有受害者坦言:“她是公安工作人员,说是单位采购,我们也不好推辞,警察身份摆在这,谁能想到会骗人呢?”
这场骗局持续了整整三年,直到2024年8月才败露。
损失最大的商户黄保后,签订了444万元的供货合同,至今还有199万元欠款没能收回。
就连单位里的辅警,也被她以采购招待用酒为由,骗走2.4万元。
她还借着“帮忙消除酒驾记录”的幌子,从普通居民手中骗走价值3.7万元的白酒。
前后一共有15人受害,累计被骗金额达到356万元。
2025年7月,案件经过异地审理,法院依法判处闫某艳有期徒刑8年,并处50万元罚金。
可让人无奈的是,闫某艳名下没有房产、没有存款,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者的血汗钱彻底没了着落。
而定远县公安局的书面回复,更是让商户们寒了心:合同是闫某艳私自制作,公章也是她偷偷加盖,整件事纯属个人诈骗,公安局没有赔付义务。
有网友说“不管是不是私盖,章是你公安局的,你就该负责!”
《民法典》 第172条(表见代理)、第1165条(过错责任)、 第1191条如果单位在公章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让坏人钻了空子,导致别人上当受骗,那么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名在职民警,拿着真实公章行骗,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始终无人发现,这难道还不算明显的管理漏洞吗?
要知道,公章使用有着严格的审批、登记流程,本是层层把关、不容马虎的。
可严密的制度,却被一个人钻了三年空子。这到底是个人心存侥幸,还是单位的管理制度早已形同虚设?
警服上的徽章、合同上的公章,是公权力给群众的“信任凭”。商户们信任的不是闫某艳这个人,而是“公安局”三个字和那枚大红公章。
如今这份信任被人利用,行骗长达三年,最后却只用一句“个人行为”就想草草收尾。长此以往,以后再有公职人员上门采购,普通商户和老百姓,还敢放下戒备选择相信吗?
有人说判也判了,人被开除了,这件事不就结束了吗?
但问题是,如果公章管理有漏洞,光开除一个人就能解决问题吗?
如果下次换个岗位、换个人,再干三年,又该怎么办?
最让人心寒的不是闫某艳个人的贪婪,而是她身后那道本该严丝合缝的制度大门,竟然让她进进出出了三年多,到头来却被一句“个人行为”轻飘飘地摘开了。
就像这位说的:“她用刑警的身份,再加上公章,我们怎么会怀疑?”字字扎心!
一头是个体户们一箱一酒攒起来的血汗钱,另一头是一枚轻易被私用、事后却可以不认账的公章。
这之间的落差,绝不是“已开除当事人”七个字就能填平的。
信任来之不易,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更是如此。建立信任需要日积月累,可一枚失守的公章、一次管理的疏漏,就足以将其慢慢消耗。
公章管理绝非小事,必须把制度落到实处、扎紧监管的口子,不要每次出了问题,都只用“个人行为”四个字敷衍了事。
好比银行员工私自转走储户存款,难道只把涉事员工判刑就结束了?储户的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和银行毫无关系吗?
同理,公章出了问题,监管有了漏洞,单位就不该置身事外。
女警赊账356万 这笔账谁来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