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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搞钱被罚,还不如分红 昨天,北京税务局通报了岳某琳涉税案:其作为股东借款多年

这样搞钱被罚,还不如分红
昨天,北京税务局通报了岳某琳涉税案:其作为股东借款多年不还,也没用于经营,被视同分红,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49.32万元,光个税就补了18万。
这可不是个例啊。网上一搜,例子不少:西藏昌都某公司股东借6700万不还,罚了2000多万(昌税稽罚﹝2025﹞5号);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197.99万,补税加罚款近60万(宁税稽二罚〔2024〕120号);还有一家公司,股东亲戚借1650万未还,也被视同分红,补扣个税330万(锡税稽罚〔2023〕130号)。
上述处罚岳某的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文,相关内容为: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公司借款,年底不还、也没用于经营的,视同分红,按20%交个税。这话负责任的财务年年讲啊,讲到嘴皮子磨破,讲到恶心呕吐,有些想拿钱的老板就是听不进去。
总有人觉得借款比分红“省钱”,可跨年不还就触发风险。哪怕当年还了,频繁借还也可能被认定“实质分红”。你也别想财务人员给你平账,不光财务人员,其他人也平不了。而且,还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已将稽查范围扩展至股东关联人员。这意味着从股东关联人员走账也不好使了。
费半天劲“搞钱”,最后补税、罚款、滞纳金三件套,图什么?老老实实分红,20%个税是合法成本,换来资产安全、税务清白。合规,才是最省心、最省钱的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