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全责居然不予起诉,核心原因就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算不算花钱免罪?
昨天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听证。驾驶员张某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在经过斑马线时,加速从右侧超过前面减速行驶的汽车,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李某,致使李某重伤死亡。
事发后,张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家属的谅解。最后,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鉴于张某有自首和赔偿的情节,虽然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且事件对社会危害较小,所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举行听证!参与听证的人基本都是相同的观点,但个人觉得不敢苟同。
张某违规驾驶汽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本身就反映出他轻视法律,无视道路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对事故本就承担有民事赔偿责任,积极赔偿对方,是应该的,也是法定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赔偿,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可以在量刑上考量。但不是抵消责任。
全责的情况下,我觉得还是应该给予惩处。而且,就算要减轻从轻,也应该结合张某的驾驶习惯,违章历史等来考量。全责本就不应该一点儿都不惩罚,还没考量平时的行为,直接不予起诉,是不是减轻的有点过分了,会不会给社会一种只要有钱赔到位,就算全责也不怕,也可以免于刑罚的印象?交通肇事给予刑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个人觉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都更适当一些,法律自有法律的权威,应该少一些变通,少一些例外,少一些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