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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进屋行凶遭反杀,法院判反杀者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黑龙江安达,2023年8月

拿刀进屋行凶遭反杀,法院判反杀者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黑龙江安达,2023年8月12日16时45分,黑龙江绥化安达市某小区,天正下着雨。

40岁的苏某涛带着工人,在自家租用的仓库门口装卸货物,货车停在库房前方。

16时50分,楼上住户刘丽带着家人,准备开车离开。她的车被苏某涛的货车挡住了去路。

司机按照刘丽要求,将货车向前挪动。刘丽却说没带车钥匙,让儿子上楼去取。

考虑到搬货的便利,苏某涛又让司机将车倒回原位。

货车这一退,彻底点燃了刘丽的怒火,双方由言语争执迅速升级为推搡。

事态在几分钟内急剧恶化。刘丽亲戚王森(化名)加入争吵,并多次试图冲向苏某涛。

苏某涛被工友和母亲反复拉进仓库,而刘丽也跟了进去。

16时57分,这场冲突达到第一个致命转折点。

刘丽丈夫王陆(化名)从楼里走了出来。

他与亲戚王森配合,一人从地上捡起砖块,一人则从车上抽出一把刀。

两人先后冲进苏某涛的仓库。

仓库外超市监控,记录下了这惊心动魄的一刻。

持刀的王陆被刘丽儿子短暂拉了出来,但他很快又带着刀冲了回去。

第二次被拉出后,他仍不死心,第三次冲向仓库。这一次他手里的刀不见了。

就在这短短的几分钟内,仓库内已经见了血。

混乱中,王森被刺伤左臂,王陆头部受伤流血。

行凶者变成了受害者,他们捂着伤口逃出了仓库。

刘丽试图用绳子拴住仓库门,却被苏某涛一把推开。

苏某涛追了出来,踹了王森一脚,打了两拳,他手里,握着一把剪刀。

经鉴定,王森构成轻伤二级,苏某涛自己和刘丽也受轻微伤。

而王陆在两天后8月15日凌晨,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死亡。

2023年8月13日,苏某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2024年4月,黑龙江绥化市中院一审认定,苏某涛因琐事持剪刀扎刺被害人王森、王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苏某涛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黑龙江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6年5月6日,经重审,绥化市中院再次作出几乎完全相同的判决:认定苏某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正当防卫”这四个字,是苏家与王家之间十年拉锯战的烽火线。

苏家认为他们是闯入者,我们是受害者。
“他拿着刀闯进我家库房,我儿子只是想保护我!”苏某涛69岁母亲张淑云情绪激动。

苏某涛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对方两人酒后持械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已对苏某涛及其母亲的生命安全构成现实、紧迫的威胁。

苏某涛所用剪刀是临时捡起的,并非事先准备;在对方退出后,他追出去也只是拳脚相加,并没有继续用剪刀行凶,这表明他的反击是克制且有节制的。

法院认为,整件事起因于日常挪车琐事,双方互殴,苏某涛在对方已退出仓库后持械追击,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案件的另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两份截然不同的尸检报告。

事发第三天,警方出具的报告称,王陆的致命伤是由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造成。

而在发回重审后,2025年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死者已经火化,仅利用尸检照片和病历的情况下,鉴定出致命伤是剪刀类刺器造成。

同一死者,同一伤势,三年的跨度,结果却不相同,这成了家属心中解不开的疙瘩。

1、为何判“故意杀人”而非“防卫过当”?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苏某涛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法院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罪名天差地别。关键点在于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虽然对方持械闯入在先,但在狭窄仓库内的具体打斗过程,监控并未拍到。

法院采信的或许是“苏某涛在对方丧失攻击能力后,仍持续攻击”或“追出仓库继续殴打”等事实,从而认定其行为不再具有防卫性质。

2、持械闯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住宅”。

无论最终如何定性,对方两人酒后持械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身已触犯法律。

若苏某涛能成功防卫,王陆等将面临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指控。

家属对被害方在事发后有“埋刀行为”的指控,也为案件的复杂性增添了注脚。

3、两份不同的尸检报告:司法鉴定的硬伤。

两份鉴定报告的差异,使得苏某涛的行为与王陆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打上了问号。这也是此案历经发回重审,仍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的根源之一。

4、死缓判决的法律内涵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刑罚制度。

这并非“免死”,而是在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甚至可减为有期徒刑。

若苏某涛在狱中表现良好,他大概率无需被执行死刑。但这一结果,显然无法满足受害人家属“杀人偿命”的诉求。

法律在此刻的摇摆,不仅是对个案事实的艰难认定,更是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一永恒命题的又一次沉重叩问。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