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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爹妈都看不下去。上海,一对老夫妻为了让外孙女能上学,主动联合前女婿把女儿告上法

亲爹妈都看不下去。上海,一对老夫妻为了让外孙女能上学,主动联合前女婿把女儿告上法庭。按照年龄,原本外孙女应该已经三年级,但由于女儿的偏执,外孙女至今都没有上学,路牌都不认识,老夫妻看不下去,才找到了前女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把外孙女交给父亲抚养。

赵老先生夫妻是地道的上海人,思想开明,本身又生活在上海,生活安定富足,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但却因为女儿一家的事情一直操心。

赵老先生的女儿和女婿都在上海工作,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老夫妻俩对外孙女疼爱有加。

但因为生活矛盾,女儿女婿离婚了,外孙女判给了女儿抚养,老夫妻也跟着一起照顾。

期间,老夫妻发现,在外孙女的养育问题上,他们经常因为观点不一致和女儿发生冲突,他们觉得可能自己观念老化,跟不上时代了,也没有多想。

但直到外孙女到了上学的年龄,老俩口发现了事情越来越不对劲。

他们发现,外孙女经常无缘无故不去学校,女儿还找各种理由配合女儿向学校请假,一来二去,外孙女几乎不愿意再去学校。

为了这事,他们找女儿沟通多次,希望女儿能想办法引导外孙女重返学校,继续学业。但每次女儿都以“孩子不愿意”为理由搪塞二老,他们心里着急也没有办法。

在外孙女厌学期间,学校、老师、相关教育部门也多次找女儿谈话,痛陈利弊,要求她尽快协助孩子重返校园,但都被女儿一一拒绝。

有几次他们带外孙女外出,发现孩子连路牌都不认识,心里想着再任由女儿胡闹,恐怕会毁了外孙女一辈子,必须想办法解决。

为此,他们主动找到了前女婿,希望他能要回抚养权。

于是,前女婿便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把孩子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赵老先生的女儿确实很偏执,她认为孩子不愿意上学就可以不去,还打着尊重孩子、保护孩子心理健康的幌子。

赵先生说孩子连外公外婆姓名都不会写,马路路牌都不认识,这对孩子太残忍!

法院认为,尊重孩子、保护心理健康都没有问题,但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疏导孩子的负面情绪,引导孩子完成义务教育。

赵老先生的女儿以“孩子不愿意上学”为理由,拒绝多方的劝导,导致孩子三年级还不认识路牌,这是没有尽到抚养的职责。

最终,在赵老夫妻的协助下,法院依法变更抚养权,把孩子交给父亲抚养。

《民法典》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确保孩子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包括生活照顾,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母亲以"孩子不愿意上学"为由拒绝协助引导孩子上学,违背了上述条款。

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对孩子不愿意上学,父母可以引导、沟通,想办法帮助孩子克服困难,尽快重返学校。

所以法院认为:即便发生问题,家长也不能回避,而应该积极求助学校以及专业机构,更好的去引导孩子,做出合理的选择。

除了赵老夫妻的日常开导,学校、教育相关部门已经多次上门沟通劝导、依法训诫,孩子母亲却依然拒绝,法院有理由人的,可能出问题的不是孩子,而是这位母亲。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义务"包括孩子吃饭穿衣,也包括履行教育义务。母亲不让孩子上学,导致她与社会脱节,三年级还不不认识路牌,就是违法了该条款。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从出生开始,他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赵老先生说的对,三年级还不认识路牌,对一个孩子来说,真的太残忍,他们不该为父母的偏执买单。

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