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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5岁的丁女士深夜独自走夜路,一名醉汉直勾勾打量她。她瞪回去,对方恼羞成怒

广东,25岁的丁女士深夜独自走夜路,一名醉汉直勾勾打量她。她瞪回去,对方恼羞成怒,张嘴就骂“臭 X”“傻 X”,脏话持续至少40秒。丁女士没有忍,她掏出手机录像、报了警、跟踪对方防止逃跑,索赔2000元,外加书面道歉。目前民警已经介入。

5月22日晚上10点,25岁的丁女士从健身房出来,一个人走在回家的路上。

路灯昏暗,街边站着一名男子,在她同侧马路的前方,他的目光直勾勾地盯过来,就像扫描仪一样上下打量,盯着丁女士身体的具体部位。

丁女士被盯的浑身不舒服,她没有低头快步走开,而是毫不犹豫地瞪了回去。

对方愣了一下,然后恼羞成怒。他眼睛瞪大,张嘴就骂起来:“你就走你的嘛,有什么好看的?”“臭 X”“傻 X”……一句接一句,让人不忍听。

旁边醉汉的两个朋友赶紧上来打圆场,笑着喊“美女对不起”,可那男人还在骂。丁女士掏出手机开始录像,对方的朋友见状才连忙拦住他。

手机录下的视频里,对方的辱骂持续了至少40秒。

丁女士说,那一刻她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她有很多朋友,被骂了、被欺负了,整个人会麻木地定在那里,事后回想越想越气,却已经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我不能这样。”

丁女士随后报了警。

民警还没到,丁女士怕对方跑了,决定保持十几米的距离远远跟着,后来走到街对面,死死盯着那几个人,直到警车出现。

民警到场后,男子起初矢口否认辱骂,朋友还想打圆场说是“闹着玩的”。丁女士直接掏出手机:“我录了视频,你还说没骂?”

男子改口道歉,但态度敷衍。丁女士当场拒绝:“我不接受这样的道歉。”双方被带回问话。

在等民警的那段时间里,丁女士快速查询了对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他喝了酒,当街辱骂,属于酒后滋事,加上侮辱。如果走治安拘留,一般是3到5天加500元罚款;如果上诉,我可以争取书面道歉和2000到5000元的精神赔偿。”

到了调解室,对方等得不耐烦了,主动提出私了。

丁女士开出条件:2000元赔偿金+书面道歉信。

她还想要对方发朋友圈公开道歉、挂三天,最后被各方劝阻。男子嫌2000元太多,还想讨价还价。

丁女士不退让,说那就按流程走。如果这边结果不满意,自己保留上诉的权利。

几个小时后,男子熬不住了,他当场转账2000元,并手写道歉信。信中写着:“本人于某时某地辱骂女性,深表抱歉,下次不再犯,尊重女性。”

丁女士把自己维权的全过程发到了网上,视频浏览量超过600万,获赞近28万。

她发布感谢视频,说:“我今天去看了心理医生。我的老师问我,为什么这一次遇到这件事能缓过来、缓得那么快?就是因为发了这个视频之后,有非常非常多的女生来支持我、鼓励我。”

评论区里,无数女孩留言:“谢谢你替我们出了这口气。”“以后我也知道该怎么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男子在公共道路上持续辱骂丁女士,语言恶臭,持续时间长,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丁女士提出的“3到5天拘留加500元罚款”,是对法定处罚幅度的准确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中,男子当街辱骂的行为,侵犯了丁女士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虽然丁女士最终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通过调解获得了2000元赔偿,但这一数额在法律上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范围。实践中,类似案件的赔偿金额通常在1000元到5000元之间。

有人问,丁女士全程用手机录像,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合法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丁女士在公共道路上录制他人言行,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录像内容作为证据合法有效。正是因为这段视频,男子才无法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