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流产起纷争 费用赔偿有说法
基本案情赛某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赛某确诊怀孕,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妊娠。因王某未支付相关手术费用,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法院调解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结合庭前查询到的类似的案例给被告王某释法析理,引导被告王某正视自身责任,摒弃“无法律义务”的错误认知,避免矛盾激化。同时用公序良俗进行引导,用心进行了疏导,通过法理情并用,逐渐打开双方心结,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王某向赛某分期给付各项损失1.2万余元,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法官说法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念,应当自重、自爱。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女方因流产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如果男方存在欺瞒行为,并产生其他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现代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部分人群的接受与认可,女性还是应当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如果遭受侵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男性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者:萨拉麦提·喀米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