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原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请问;陈捷审判长如下:
①“上诉人我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并不认识,从未与李士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②陈捷审判长审理;与“李士伟并没有见过面,审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徐光文代理人徐玉强当庭也未曾见过合同一方当事人李士伟的面。
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李士伟是否存在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④在中国“到底有没有李士伟这个当事人”存疑的情况下,认定李士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徐光文签订的“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确实不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