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回应从未同房被要求退返72万这种结婚两年从未有过婚姻事实的事情,判离婚没有问题,主要问题在于财产纠葛,这种案子财务情况其实也简单:1、男方与女方本身为结婚准备的财产、开销,可以简化为固定资产消费,现金流动,不可逆消费部分。2、男方给付的彩礼,本身锚定为女方履行婚姻义务这个目标上,所以无论带回不带回,均要基于是不是履行婚姻义务这个目标来进行辩论。这种没有履行婚姻义务的,就很简单,所有以婚姻义务为目标的资金给付均应退换。3、女方嫁妆,其中“带回的彩礼”部分,在履行婚姻义务的目标下,应该算成女方的嫁妆,因为,“彩礼”的原始本质,还真的就是,“男方因为女方失去了一个劳动力而对等给付的资产” ,也就是彩礼不管现在演变成什么状态了,它的经济学本质,还真就是“卖女儿的所得”,彩礼带回,本质上岳父母一方将资金赠予女儿,是1949年以后,女性人身权利被尊重,现实上就是女儿对岳父母人权,被尊重程度的上升的象征,不是婆家可以白嫖的象征,这种认知难度比较大,但是也不难认识到吧?4、但是这种未履行婚姻义务的事情,彩礼与其他男方给付的财富,本身就应该还回,所以这就很简单。5、由于该婚姻仅仅实现了一个形式,甚至于让男方在情感、脸面、时间、金钱上严重受伤,即使因为双方是远亲,男方大概率不追索,但是在成婚过程中的花费,女方作为事实上的过错方,最低限度也应该分担一半吧,甚至应该多负担。。6、男方为结婚准备的固定资产,由于双方基本上没有共同生活,所以因为共同生活状态所形成的债务公担与收入共享,其实是可以举诉,要求不考虑这个关系的,仅考虑是不是进行了债务公担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