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跟男朋友谈了三年,说好了10万彩礼,但是结婚之际,她觉得10万太少,她想要28万彩礼,说只是走走过场,婚礼结束后就会如数带回来,男朋友不同意,女子提出分手。
男方的态度从头到尾都很清楚——10万是自己能给的心意,至于28万,拿不出来。女方反复强调,这28万不过是摆摆样子,婚后原数带回,男方偏不肯答应,反而出了个主意:女方拿身份证去银行贷18万,加上男方出的10万,凑足28万走个过场,仪式结束立刻还贷。
女方听完当场翻脸,说男方这是不信任自己,一点诚意都没有,而且男方家里又不是出不起这笔钱,却偏偏不肯多给。男方的回答也很直接:家里有多少是家里的事,彩礼给得越高越显得是在花钱买媳妇,面子是靠自己挣来的,不是靠彩礼堆出来的。就这样,谁也不让步,三年感情,散了。
彩礼这件事,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笔普通的钱。有据可查的最早系统性记载,出自西周时期,见于儒家经典《仪礼·士昏礼》与《周礼》。周代把完整的婚姻流程拆成六个步骤: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正式送聘礼的环节,也是六礼的核心。
"征"字取"成"之意,男方将聘礼送达,婚约即告成立。但周代的彩礼与今天很多人理解的不同,那不是单向的财产输送——男方送聘礼,女方回嫁妆,两家来往大致对等,讲的是礼义往来,并非谁占谁的便宜。
《论语·学而》里有一句话:"礼之用,和为贵。"彩礼本是两家结好的仪式,当这个仪式变成比拼家底的筹码,"和"字也就名存实亡了。
唐代以后,彩礼纠纷多了,朝廷开始用法律手段介入。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唐律疏议》正式颁行,其中《户婚律》专门处理彩礼相关问题,条文写得相当细致:婚约一经聘财确立,任何一方反悔均须承担责任。
女方家庭若悔婚,须全额返还聘礼;男方家庭若悔婚,则无权索回已付的彩礼。这套规则的底层逻辑并不复杂——彩礼是婚约成立的财产凭证,婚约解除,凭证理应归还。唐代官府还处理过不少女方收了聘财之后婚期一拖再拖、甚至暗中另嫁他人的案子,查实之后轻则笞刑,重则杖刑,聘财照样全数归还男方。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第二条白纸黑字: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1953年,国家又发起"贯彻婚姻法运动",各地妇联组织深入农村,专门打击高额彩礼与买卖婚姻行为,当年各地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涉及索取彩礼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彩礼在法律层面被剥去了"给女儿定价"的意味,但民间习俗哪是一道法令能抹干净的,彩礼换了面目继续活在各地,金额随经济条件起起落落,一直延续到今天。
2021年《民法典》落地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就彩礼返还作出具体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已登记但从未共同生活的,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陷入困难的,也支持返还请求。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与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文,进一步把彩礼和恋爱期间普通赠与的区别理清,返还比例的认定方式也有了更明确的指引。
回头看这对分手的情侣,男方担心的那28万"有去无回",绝非凭空臆测。女方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毫无约束力,婚后一旦双方产生矛盾,那28万的最终走向完全取决于法院对"共同生活"事实的认定。三年感情,到底值不值得一句"我信你",这道题,两个人都没能答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