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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就是恶魔现身!贵州贵阳,一个19岁的小伙子,大半夜跟哥们骑摩托出去吃夜宵,刚

简直就是恶魔现身!贵州贵阳,一个19岁的小伙子,大半夜跟哥们骑摩托出去吃夜宵,刚出小区才200米,就被一个50岁的陌生大叔给盯上了,这大叔半道拦截,前面的朋友跑了,后面这小伙子就惨了,直接被强行拦了下来。对方话都不说一句,掏出刀对着小伙子就是一顿捅刺,连一分钟都不到,人就当场没了。事后凶手被抓,给出的理由:说自己长期失眠,嫌摩托声太吵才动的杀心,还说自己有精神病。结果法院根本不惯着他,直接判了!

19岁的小伙子小付,命是真的苦。

他妈妈当年生他的时候,得了肾衰竭,差点就没保住命,他是家里的独苗,从小跟着外婆长大,全家的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就盼着他平平安安。

出事那天是202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小付刚结束执勤。他累了一天,连口饭都没吃,朋友喊他出去吃夜宵,他想着垫垫肚子,就答应了,这一去,可就再也没回来。

很多人都以为,小付是那种骑摩托炸街的小伙子,吵到了凶手。

但其实不是,小付的爸爸说儿子的摩托坏了一个月,根本没骑,到小区门口都是推行的,更没改装过。

凶手姓王,50岁,他不是临时起意,是提前蹲守在小区附近的中学门口,他半蹲着,就等有人经过,目标很明确。

小付和朋友一起出来,王某先拦前面的朋友,那朋友反应快,跑掉了,王某没追上,就把所有的气,都撒在了后面的小付身上。

他什么话都没说,直接掏出刀,对着小付就捅,不到一分钟,刀刀都奔着要害去,小付倒地后,爬都爬不动,他还接着追,小付当场就没了气息。

没人性,失眠就能随便杀人吗?精神病就能成为免罪金牌吗?

1,王某说自己有精神病,就能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最高法等部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只有实施危害行为时,因严重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只是有精神病既往史,实施行为时精神正常,就必须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已经明确,王某神志清醒,能清楚分辨自己的行为,也能控制自己,所以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装精神病根本没用,躲不掉法律的制裁。

2,王某说自己是因为失眠、嫌摩托吵才杀人,算不算情节较轻,能从轻处罚吗?

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通常是防卫过当、义愤杀人等,而王某是提前蹲守、持刀行凶,手段残忍,还针对无辜者,根本不算情节较轻。

而且,小付根本没有炸街,王某的杀人理由本身就不成立,就算真的有噪音困扰,也该找相关部门解决,不能用杀人来发泄,这不是借口,是赤裸裸的犯罪。

3,王某提前蹲守,算不算预谋杀人?对量刑有影响吗?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意见,预谋杀人、蓄意杀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王某提前在路口埋伏,目标明确,显然是有预谋的,这也是法院从重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性,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就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持刀捅刺要害,显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小付死亡,就是故意犯罪。

最让人寒心的是,王某被抓后,不仅没半点悔意,他的家人也没说过一句对不起。

小付的家人,失去了唯一的孩子,却连一句道歉都得不到,换做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接受不了。

有网友认为,这种恶魔就该判死刑,留着也是祸害,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没让大家失望。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犯罪,不管找什么借口,不管装什么病,只要触犯法律,伤害无辜,就一定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愿小付安息,愿正义永不缺席,也提醒大家,遇到矛盾别冲动,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来留言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