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广东蕉岭,男子无偿开车帮朋友接亲,婚礼前一天晚上,他凑热闹,新郎家打了一个通宵的牌。第二天中午,男子在喜宴上没少喝酒,期间新郎发现他不对劲,赶紧拨打120,男子被送医院救治,5天后不幸离世。事后,家属将新郎和同桌喝酒的人上法庭,索赔43万,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2024年12月,赖某结婚,他和徐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
许某主动来帮忙,开着自己车接亲。
接亲的时间定在凌晨四点多,当天晚上,新郎家热热闹闹,徐某也没回家,一群人打了一夜牌。
第二天,接完新娘已是上午9点,徐某困坏了,就在车里睡了一会儿。
中午正式开席,徐某本来坐别桌,后来他端着酒杯,跑到伴郎伴娘那桌去了。
酒过三巡,大部分客人都散了,徐某和邓某等四五个人还没尽兴,大家继续吃喝。
新郎赖某过来敬酒,徐某还端着杯子站起来碰杯。
下午两点左右,徐某开始不对劲了,低头趴在桌上,接着还吐了。
新郎看他状态不对,赶紧打了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经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脏停搏。
经现场抢救,徐某心脏复苏,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天被转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情况很糟。
5天后,徐某病情越来越危重,家属提出不治了,要求出院。
家属签字后,将徐某带回家出院,第二天徐某离世了,死因为肺炎。
家里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的不行,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事后,徐某父母将新郎赖某,和同桌饮酒的陈某等3人,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徐某父母觉得,儿子是给赖某帮忙才出的事,赖某得负责。
那几个一起喝酒的,没有当场劝阻也得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引发了吸入性肺炎。
徐某是成年人,自己能喝多少、什么状态该停,心里应当有数。
所以徐某对自己说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新郎赖某,请徐某来帮忙接亲,你作为主人,又是被帮的人,应有义务提醒他少喝酒。
结果,赖某不但没提醒,甚至还凑过来一起喝了一杯。
而3个共同饮酒的,家属没证据证明,他们劝酒、灌酒了,大家就是正常喝酒聊天,没人逼他。
法律上,普通共饮人没有强制看护义务。
这起案例,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人情和法律的边界到底在哪?
中国人办喜事讲究热闹,朋友结婚,大家都去帮忙凑热闹。
出了事,家属第一反应是找主办的人、找同桌的人,也是人之常情。
可法律看的是,徐某自己的责任,和过错。
他是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担责。
不能说因为帮忙了,就可以把责任全甩给别人,那么帮忙就变了味。
这种案子其实是社会转型的一个缩影。
以前在农村,红白喜事酒场上出了人命,主家往往得大出血摆平,不然名声坏了,以后没法做人。
那是熟人社会的逻辑,讲人情、讲脸面,不讲权利义务。
但现在凡事讲规则、讲证据,人情淡了是事实,但责任清楚了也是事实。
其实赖某也挺冤,本来自己大喜的日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日子。
突然发生这样的事,郎新娘,甚至全家,恐怕一辈子都有心理阴影了。
依据《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徐某经赖某邀请参加婚宴,并无偿为其开车接亲,双方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
徐某在帮工中,因饮酒后身体不适,最终死亡,属于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按照上述条款,需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来确定责任。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要开车接亲,且前一晚未休息,仍过量饮酒,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赖某作为被帮工人,同时也是婚宴的组织者,对组织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有预见能力,对徐某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他未提醒徐某不能饮酒,也未在徐某等人继续饮酒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这一条款,酌定赖某承担6%的责任是合理的。
既体现了对帮工人自身责任的认定,也明确了被帮工人应尽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新郎赖某承担6%的责任,赔12.7万,扣掉已经垫付的1.7万,还要再掏11万。
另外三个一起喝酒的,一分不用赔。
说到底,法院这份判决,冷是冷了点,但它是清醒的。
它把死者自己的责任摆在了第一位,没有被帮工、办喜事,这些情感因素带偏。
这恰恰是现代法治,该有的样子,不因为你死了就无限放大别人的过错,也不因为人情冷暖就模糊了是非。
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中间那条线,就是用成年人的责任划出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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