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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上海,一位年近八十的李老伯,在一个平常的早晨坐上了公交车,谁也没

“想钱想疯了!”上海,一位年近八十的李老伯,在一个平常的早晨坐上了公交车,谁也没想到,他上车找到座位后不到两分钟,人就出现了异常,老人开始不停地擦汗,呼吸声越来越粗重,紧接着头一歪,就昏迷在了座椅上,这突如其来的情况,让车上的售票员和乘客都紧张起来。

售票员赶忙上前查看,发现老人情况不妙,已经摸不到脉搏了,车上有热心的乘客立刻掏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

为了给抢救争取时间,售票员和急救中心沟通后,决定让公交车改道,直接开往附近一个约定的地点与救护车汇合,公交车司机没有犹豫,马上改变了路线,全车乘客也都表示理解。

大约五分钟后,救护车成功对接,医护人员上车对李老伯进行了紧急抢救,然而,非常不幸,尽管经过了努力,李老伯最终还是因为突发疾病导致的猝死,离开了人世。

家里的老伴和女儿得知这个消息,自然是悲痛万分,无法接受早上还好端端出门的亲人,就这样突然走了,在巨大的悲伤情绪下,她们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家属们认为,老人在公交车上出事,公交公司就有责任,他们的理由是,公交车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这样的急救设备,司乘人员也没有在第一时间为老人做心肺复苏,这等于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因此,他们向公交公司提出了十余万元的赔偿要求,里面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失费。

面对这个指控,公交公司觉得非常委屈,他们的说法是,李老伯上车后还没来得及买票就出事了,严格来说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都还没正式成立。

而且,老人的死因非常明确,是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这和乘坐公交车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公交公司强调,他们的司乘人员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发现情况不对立刻参与呼救,还主动改变行车路线配合救援,最后也帮忙把老人抬上了救护车,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们需要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断,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李老伯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是成立的。

虽然老人没买票,但那是因为他很快昏迷了,客观上做不到,不是故意逃票,公交车也没有因为他没买票就拒绝提供服务,所以运输合同关系是存在的。

但是,合同成立不代表公交公司一定要赔钱,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旅客的伤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除非承运人自己有过错。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在于此:公交公司有没有过错?

法院仔细审查了全过程,认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要求承运人尽力救助,但并没有强制要求每辆公交车都必须配备专业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也没有要求司乘人员必须掌握专业的医疗急救技能。

在当时那种紧急情况下,售票员和司机所做的——迅速察觉异常、及时拨打120、为了抢时间而改变路线与救护车汇合——这些行为已经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所能采取的、最恰当和最及时的救助措施了。

要求一个售票员或者司机去对突发疾病的老人进行心肺复苏,这不仅超出了他们的义务范围,操作不当反而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老伯的去世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意外,但其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已经尽力救助,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老伯家属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件事经过报道,很多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少人觉得,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把责任完全推给公交公司并索要赔偿,这个做法不太妥当。

有网友提到,家里有年事已高、身体可能不太好的老人,家属其实应该给予更多的陪伴和照看,让老人独自乘坐公共交通,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出了事,首先应该反思自身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而不是去找一个“背锅”的对象。

另一方面,大家也普遍认为,公交司乘人员在这件事里的处理是得当的,值得肯定,他们不是医生,不能对他们提出专业急救的要求。

他们在第一时间协调沟通,为生命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展现了应有的责任心,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也是保护了这种公共场所中普通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明确了责任的边界。

这个判决给我们提了个醒,它说明了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绝不支持“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做法。

在公共场所,运营单位有义务保障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这个义务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扩张,对于个人而言,特别是家里有需要照顾的老人或病人,家庭成员自身的监护责任才是首要的。

同时,这个案例也让咱们看到,社会上还是热心人多,司机、售票员和那些帮忙的乘客,他们的迅速反应传递了正能量。

生活中难免有意外,分清责任、互相理解,或许比一味地指责和索赔,更能让人心感到温暖。

这件事您怎么看?如果您是车上的乘客,或者您是司乘人员,又会怎么做呢?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