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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报道,山东滨州一名男子不幸离世多年,家属事后才意外发现其名下暗藏一份额

4月29日报道,山东滨州一名男子不幸离世多年,家属事后才意外发现其名下暗藏一份额度30万的意外险,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对方以理赔时限已过期为由直接拒绝,家属难以接受这般说法愤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给出公正裁决大快人心,网友直言投保理赔为何从不主动告知家属实在不合理。
 
山东滨州一名环卫工人王某某在2021年2月8日的路面清洁作业中,不幸被机动车碰撞,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人社部门也随后认定其为工亡。
 
而王某某所在的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此前已在2020年2月为包括他在内的256名员工,统一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受益人为法定。
 
但投保公司始终未向王某某及其家属告知这份保险的存在,也未交付任何保险凭证,更没有提醒家属享有相应的理赔权益,导致家属对这份30万的意外险完全不知情。
 
王某某离世后家属处理完后事,一直不知晓这份隐藏的保险,直到2024年,家属在整理相关资料时,才意外得知王某某生前曾有这样一份团体意外险。
 
得知消息后家属多方核实,于2025年确认了承保的保险公司,随后正式向平安养老保险山东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3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直接以理赔时限已过期为由拒绝赔付,其理由是王某某身故时间为2021年,距今已超过四年,远超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理赔诉讼时效。
 
家属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拖延理赔,而是长期对保险不知情,不存在怠于维权的过错,时效起算点不应从事故发生日计算,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类由用人单位集中投保的团体意外险,本身存在信息隐蔽性,员工及家属通常难以主动获知,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继承人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理赔时效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一审法院对时效起算点的解释属于扩大化解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法相关时效条款的理解,不能脱离实际情况机械套用,必须结合保险合同的性质、投保单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综合判定。
 
现有证据充分证实,家属直至2024年才知晓保单存在,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家属告知保险事宜,因此本案理赔诉讼时效并未逾期,2026年4月20日,滨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后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直言,团体意外险常由单位统一投保,员工个人未必清楚,家属更是无从知晓,被保险人离世后,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从不主动告知家属理赔权益,这种现状明显不合理,也让不少家属错失应有的保障。
 
法院的判决从实际情况出发,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保险理赔纠纷提供了公正的裁判指引。
 
信息来源: 1. 极目新闻2026年4月29日报道《山东一男子因工身故,离世多年后家属才知有30万意外险,保险公司以“超两年时效”拒赔,法院判了:保险公司赔付30万,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