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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这么巧?”辽宁盖州,一男子在30年前购买了2859.2克黄金,结果被警方

“一切都这么巧?”辽宁盖州,一男子在30年前购买了2859.2克黄金,结果被警方认定涉嫌走私犯罪,不仅黄金全被没收,男子也被抓了起来,妻子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才给男子办了取保候审,可黄金却不知所踪。男子维权了30年,期间还申请了国家赔偿,但因为超过时效而被驳回。2年前,警方回复称当年办理此案的其中一人已经去世,另一位已经退休,黄金当时移交到了银行,而银行回复称在2012年因为一场洪水,所有资料已经丢失。男子气得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了复议。

据悉,潘先生在1996年携带2859.2克黄金在大连周水子机场下飞机后,就被盖州警方当场抓获,并认定潘先生涉嫌走私犯罪。这批黄金当场被扣押带走,警方还向潘先生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妻子得知情况后急坏了,立即疏通关系并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才将潘先生取保候审。可取保候审后,潘先生的案子一直没有进展,没有撤案也没有继续侦查。

2024年8月20日,潘先生联系过盖州警方询问案件进展和黄金去向一事,但得到的回复却是该案的两位主办人,一个已经去世,另一个已经退休,案件就一直没有任何消息了。

不过,盖州警方提供了黄金的线索,说是已经将黄金转交到了银行,并向银行发去了函件,要求银行查询下黄金的线索。

然而银行却说关于黄金的档案和账目,早就在2012年的那场洪水中消失了,所以根本查不到了。

潘先生认为不可能有这么巧的事,于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了复议,要求盖州警方提供将黄金交售给银行的凭证,如果没有凭证,就应当返还黄金或者赔偿。

今年的1月6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潘先生申请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故不予受理。

潘先生的代理人认为,盖州警方自从扣押了潘先生的黄金后,只出具了扣押清单,案件一直未处理,这已经不符合规定了。

更何况盖州警方认为潘先生涉嫌走私犯罪,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然而此案都拖了30年了,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没有确认潘先生构成犯罪,也没有提起公诉,这显然违反了规定。

如果潘先生无罪,那么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或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返还这2859.2克黄金。

按照现在的金价,2859.2克黄金就相当于411万余元,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其次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由此可见,当初认为潘先生构成犯罪的盖州警方应当赔偿潘先生损失的2859.2克黄金或者相应的赔偿款。

至于盖州警方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潘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明显就不合理。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是2年,从时间上来看已经超过了时效,但潘先生的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束,黄金也一直被扣押着,所以诉讼时效可以视为一直都没有开始计算。

总不能把盖州警方拖延的错过转嫁到潘先生身上?这明显就不公平。

之后,潘先生向营口警方申请了复议。

今年4月24日,营口警方作出回应,称正在研究此事,会尽快给出最终答复。

目前来看,盖州警方是承认当初扣押了潘先生的黄金的,这也算一个好消息,至少索赔的对象已经确定。一旦查清潘先生不构成犯罪后,盖州警方就应当返还2859.2克黄金,或者赔偿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