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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将领的“降薪留职”(也称“降级留任”)并无统一成文法规,主要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将领的“降薪留职”(也称“降级留任”)并无统一成文法规,主要是战时军事处分,由蒋介石以手令、军事会议决议个案执行,用于作战失利、指挥失当等问责。

一、核心处分规则(实际执行)

1. 适用情形
- 会战失败、指挥失误、作战不力
- 督战不严、军纪败坏、丢失战略要地
- 典型:桂南会战(1940)
2. 处分内容(双罚)
- 降级:军衔降一级(如一级上将→二级上将)
- 减薪:按降级后军衔发薪(薪俸大幅减少)
- 留职:保留原指挥职务,戴罪立功
- 附加:记过、书面申斥、影响仕途
3. 薪俸对照(国难薪,1932后)
- 一级上将:320元/月
- 二级上将:240元/月
- 中将:200元/月

二、典型案例:桂南会战处分(1940.2)

- 白崇禧(副总参谋长、一级上将):降为二级上将,降薪留职
- 陈诚(军政部长、一级上将):降为二级上将,降薪留职
- 徐庭瑶(第38集团军总司令):撤职查办

三、与“国难薪”的区别

- 国难薪:1932起全军普遍减薪(上将800→240元)
- 降薪留职:个人处分,在国难薪基础上再降级减薪



八路军、新四军实行供给制,无军衔工资,不存在降薪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