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为了能挤上公司早高峰的电梯准点上班,她每次先下到负二楼乘电梯,没想到,这天她经过负一楼时踩空摔倒,导致她的右脚骨折了,事后,她向公司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工伤,不料,公司又反悔了,申请了行政复议,这下相关部门以女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摔倒为由撤销认定,女子傻眼,然后她直接诉至法院,官司几度反转打到高院,最终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长江云新闻
黄女士在南宁某商贸公司商务部上班。
这个公司坐落在一栋20层的商务楼里。
她是2020年3月进公司的,打卡时间是上午9点,晚上6点下班。
高峰期等电梯能等出花来,层高在20楼,常常饿着肚子还挤不上。
为此,黄女士每天都会提前半小时进楼,然后沿着安全通道往下走两层,到负二楼再上电梯。
她觉得那儿人少,能快一点。
2021年7月19日早上8点30左右,和往常一样,她刚到负一楼转角,脚下一滑,一下子从楼梯上滚下来,直接把右脚给摔成了撕脱性骨折,当场疼得连站都站不起来。
同事和保洁阿姨赶紧把她送到医院,诊断结果就是要打石膏,至少休养好几个月。
休养期间,黄女士想:我是为了上班才提前进楼的,这摔得算工伤。
她先找公司,公司一开始也爽快,给她签了字同意申报。
接着,她又跑到人社局,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认定她这情况就是工伤,还给她下发了认定书。
可没过几天,公司脸皮翻得比翻书还快,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理由也挺“实在”:8点30还没到9点打卡,不是工作时间;而且负一楼、负二楼根本不是公司办公区,也不在公司管理范围,哪里算工作场所?
复议机关一审就同意了,撤销了工伤认定。
黄女士又傻眼又气,自己明明是为了不迟到才这么干的,哪里是随便逛?
她不服,直接把复议机关告上了南宁中院。
南宁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后,判黄女士赢了。
法院说:她提前进楼就是为了工作,去负二楼等电梯是上班前的必要准备。
负一楼和乘梯通道,都是进办公室的必经之路,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摔伤和工作有直接关系。
但好景不长,公司和复议机关都上诉了。
二审法院又反转了:说黄女士没证据证明公司让她提前上班,8点30不属于工作时间。
楼下那些地方也不归公司管,哪里算工作场所延伸?
而且她摔倒的时候根本没在干业务,跟工作没关系。
所以,驳回她的诉求,不算工伤。
这下黄女士和人社局更气了,又一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总算给了个响亮的结论:工伤认定得立足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核心看“工作原因”,再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她为快速到岗走那条路,本质上是跟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8点30进楼也是为了赶9点打卡,是合理的工作时间延伸;大楼大厅、电梯、负一楼,这些地方都属于上班必经区域,算工作场所的延伸。
再者,工伤保险就是要最大限度保护没有恶意的职工权益,不能把规则卡得死死的。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和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这事告诉职工们:上下班的准备行为,也可能是工伤,别以为打卡前或下楼路上就跟公司没半毛钱关系,不过平时上下班也要注意安全,毕竟身体健康最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