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40岁男子和朋友在球馆打球后,突然倒地昏迷。医院认为救治希望不大,男子家属最终选择放弃治疗。可事后,男子家属认为球馆内虽然配备了AED设备,却没有拿出来使用,认为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球馆赔偿93万元。球馆负责人却表示,馆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拿了设备并指导使用,甚至全馆广播寻找医生,并配合男子的朋友一起做心肺复苏,已经尽到了保障义务。双方争执不下,男子的家属便将球馆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2025年5月4日下午,男子梁某吃过午饭后,约了朋友冯某去家附近的羽毛球馆打球。
球场上梁某活力充沛,挥汗如雨,持续运动了近2个小时。梁某突然感觉到有点不适,和冯某打了招呼后,便独自坐到一旁喝了点水,闭目休息了一会儿。
可谁知梁某还没休息多久,突然出现了呕吐症状,随后身体倾斜着栽倒在地上。
球馆的巡逻员发现异常后,立即赶到梁某身边查看情况,发现梁某已经昏迷不醒,于是立即通同事拿AED设备来,然后与冯某一起将梁某平躺在地上,开始做心肺复苏。
不多时,另一名工作人员已经提着AED过来了,同时馆内的广播响起,询问是否有医生。120急救电话也打了起来,响应十分迅速。
巡逻员、工作人员和冯某交替为梁某做心肺复苏,一直持续了13分钟才等到了医护人员。
后梁某被紧急转到医院抢救,期间医生诊断出梁某有高血压,以及呼吸心跳骤停。医生经过评估,认为使梁某复苏的希望不大。
之后,医生向梁某家属阐述了具体情况,梁某的家属最终同意放弃治疗。
事后,梁某的家属认为球馆虽然配备了AED,但抢救时没有使用,耽误了黄金抢救时间,所以将球馆告上了法院,索赔93万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发当天下午2点29分,梁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球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对梁某开始实施救治工作。
2点31分,球馆另一名工作人员提着AED赶到现场,但因为监控角度问题,无法判断工作人员是否使用了AED。
可是从其他球馆客户以及冯某的陈述来看,当时现场是有人在指导如何使用AED装置的。
2点42分,救护车赶到现场。
也就是说,在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前,球馆工作人员与梁某的朋友一直在对梁某实施急救措施。
其次,球馆负责人表示,已经对工作人员进行过简单的AED使用培训。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球馆作为经营一方,应当对客户做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建立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理范围”需要结合场所性质、危险可预见性、行业通常做法等因素综合考量,不能以“完美救助”为标准苛责经营者。
从球馆工作人员第一个发现梁某出现异常,随后对梁某展开救治,还提供了AED设备对梁某实施救助行为,这说明球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能说只要人死了,球馆就要承担责任,这对球馆来说也不公平。
综上,法院认为球馆没有任何过错,无需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