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趁着丈夫外出与情人偷偷去外面发生了关系,然后坐情人的车出去转了转,期间与情人发生了争执,情人一怒之下将女子掐死了。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情人将捡来的农药往女子嘴里倒了些,但然后将剩余农药喝下准备自杀,结果没有成功。之后情人又买了瓶新农药喝下,也没有死亡,所以只能选择上吊自杀,结果被赶来的民警制止。这下女子的情人悲剧了!
据悉,女子刘某与丈夫马某结婚多年,二人一起经营着一家店铺。男子罗某与刘某夫妇是同村的,也已经结婚多年。
平时,罗某经常到刘某的店内玩耍,这一来二去就和刘某、马某混熟了,而且和刘某之间还产生了暧昧关系。
之后,只要马某外出送货,刘某就会给罗某发去消息,随后二人便发生了关系。马某对此并不知情,还与罗某称兄道弟。
罗某与刘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维持了3年之久,直到2024年3月份,二人才产生了矛盾。
同年7月16日晚上8点多,马某再次外出送货时,罗某便主动开车将刘某带去了浏阳市。随后,罗某在车上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这次亲密接触后,刘某以为能和罗某修复下感情,于是提出让罗某带她去附近转转,可罗某却直接拒绝了。
刘某气坏了,感情罗某来找自己只是为了发泄下欲望,于是和罗某直接在车里吵了起来。
罗某一怒之下两次次掐住刘某的脖子,还捂住了刘某的口鼻,直至其死亡。
之后,罗某准备将刘某的尸体放在同村另一位村民家附近,但后来想想觉得不妥,于是在外面捡了3瓶农药,开车来到一个废弃矿场,给刘某的尸体灌下农药,企图伪造一个刘某自杀的现场。
做完这些事后,罗某拿起剩余的农药,也喝了下去,但什么事都没发生。罗某认为这农药是假的,于是又把刘某的尸体抱起放在车上,然后开车前往一处公墓附近。
7月16日上午,罗某去农药店又购买了一瓶新的农药,回到车上后一口喝下,结果还是没有死亡。
罗某气坏了,只得备了绳子找了一棵粗壮地树,准备上吊自杀,结果被赶来的民警制止。随后,民警从罗某的车上发现了刘某的尸体,罗某也交代了凶手就是自己。
当马某得知刘某被罗某杀害后,才知道刘某与罗某已经保持了3年多的不正当关系,他的心里五味杂陈,久久难以释怀。
马某希望罗某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好是判处死刑。
从罗某的行为来看,其两次对刘某实施掐脖和捂住口鼻等行为,这说明罗某主观上具有致刘某死亡的目的。
根据刘某的死因鉴定显示,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与罗某的掐脖和捂住口鼻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死刑并非只有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终,法院考虑到刘某与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判决罗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目前,马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就看罗某是否提起上诉。
我国法院诉讼制度采取了是二审终审制。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判决后,判决书并不会立即生效,一般有个15日的上诉期。只有不提起上诉,过了这个15日的期限后,一审判决书才会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书下达后,便会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死缓以及限制减刑,还不是最终的结果。
当然就算罗某未提起上诉,其被判死缓以及限制减刑,处罚也是相当重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处的限制减刑,并不是说不能减刑,只是不能无限制的减刑。
在法律实践中,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的,实际刑期可能在28年~30年之间,这是十分严重的处罚了。当罗某从监狱中出来,也是年过半百。
最后,奸情自古出人命,这话并非空穴来风。希望以此案来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做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事,也不要做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如果夫妻感情确有破裂,那也请离婚后再寻新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