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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国标”拟升级为强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服务关乎老年人最直接、最现实的生命健康与尊严权益。4月15日,民政部发布消息称,根据民政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护理人员配比底线

起草组介绍:当前,养老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4.17万家,从业人员72.2万人。但受区域、设施、管理等因素影响,部分机构存在服务流程不规范、安全管理有漏洞等问题,个别机构甚至发生严重威胁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入院出院管理、基础服务、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特别明确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的配备比例:护理完全失能老年人的不低于1∶4,护理重度失能老年人的不低于1∶5,护理中度失能老年人的不低于1∶12,护理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的不低于1∶20。

此外,规范还要求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规范生活照料、健康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等各项服务。

填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空白

起草组指出: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这一关键领域仍存在空白,导致行业安全管理缺乏刚性约束,部分养老机构存在“重运营、轻安全”的问题。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则针对老年人自救能力弱的特点,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程序、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

直接判定要素包括:选址是否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是否设置在山洪口、河道边、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综合判定要素则覆盖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值守、设施维护、培训演练等内容。

起草组透露,2023年民政部曾印发相关判定标准,但因属于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不足,难以达到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要求。此次将判定要求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了现有标准体系的空白,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形成互补。

此次出台强制性标准,也是为了倒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推动行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范”转型,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