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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个老太太专心为再婚的儿子带前妻生的孩子,却惨遭儿子毒手,把老太太打了一顿

上海,一个老太太专心为再婚的儿子带前妻生的孩子,却惨遭儿子毒手,把老太太打了一顿。老太太心灰意冷,决定跟儿子断了关系,同时管儿子要抚养孙女的费用,就把儿子告了,可儿子却大喊冤枉,说事情根本就不是母亲说的那样,那事事真相究竟如何?老太太主张的带孙费能否要回呢?

这话听着就让人火冒三丈。白发苍苍的老母亲,掏心掏肺带了十五年孙女,到头来换来一顿毒打?搁谁身上不心寒?

这事儿的来龙去脉,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法庭最近给审了个清清楚楚。年近七旬的徐阿姨把亲儿子梁先生告了,要15年的“带孙费”一共36万多。徐阿姨2010年孙女出生后就开始带,出钱出力,孩子她爸基本甩手不管,2014年离婚后更是直接撒手。

但法庭上的真相,跟徐阿姨说的有些出入。法院查下来发现,2010年到2014年那四年,儿子和前妻一起住的时候,两口子才是带孩子的主力,徐阿姨属于搭把手。2014年离婚后,前妻一次性给了15万抚养费,梁先生转头就全给了自己妈。这笔账得算清楚——老太太说她儿子一分钱没出过,这不准确。

到了2019年,矛盾彻底爆发了。梁先生要再婚,老太太死活不同意,婆媳没法住一块儿,儿子只好带着新婚妻子搬出去。孙女因为上学方便,留在了奶奶身边。这一留,就是好几年。

真正让母子彻底翻脸的,是“动手”这件事。老太太当庭亮出了2019年受伤的照片,说是儿子打的。可儿子这边一口咬死:那是他妈对自己再婚妻子有意见,把自己骑电瓶车摔的伤硬赖到他头上。家暴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给出明确认定。

那这“带孙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法律上怎么说?

先说清楚:奶奶带孙女,不是天经地义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写得明白,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去世或者实在养不起孩子的情况下,才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徐阿姨的儿子有工作、有房、有收入,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

但法理之外还有情理。法院审理后认定,2019年梁先生搬出去之后,女儿大部分时间跟着奶奶生活,儿子对女儿的照料确实有欠缺,老太太垫付的那些钱,儿子应该还。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叫“无因管理”——说白了就是:我没义务帮你管这事儿,但我管了,花的钱你得还我。《民法典》第121条和979条都支持这个说法。全国各地的法院判“带孙费”的案子,基本上也都是按这条来走的。

不过老太太开口要36万多,这里面水分不小。前几年一家人旧改分了三套房,最大一套126平的归老太太和女儿住着,还有一套长期出租收租金,另一套卖了之后钱也在老太太手里。这么算下来,说老太太“经济困难”确实有点站不住脚。

最后法院没判,而是主持了调解。结果怎么样?梁先生同意把用女儿名义存着的20万拿出来,作为抚养支出补偿给母亲。20万,跟36万的诉求差了不少,但法院调解的用意很明白:这钱不是“保姆工资”,是“垫付抚养费的返还”。

法律层面上讲,徐阿姨确实没义务带孙女,垫出去的钱可以要回来。但这事儿真正让人唏嘘的,是这对母子从亲密走向反目的过程——一个带大儿子的单亲妈妈,因为儿子再婚彻底撕破脸;一个被母亲反对再婚的儿子,最终和母亲对簿公堂。家暴的指控是真是假?没人能说清。但不管怎样,打老人,法理不容。

说到底,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法律能帮你追回钱,但追不回亲情。父母帮带孩子是情分,不是本分。做儿女的别把老人的付出当理所当然,该出的钱出,该尽的孝尽,别等闹到法庭上了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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