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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代价:月薪2.2万宁波领导被开除索赔43万,一、二审均败诉 宁波一名生

婚外情代价:月薪2.2万宁波领导被开除索赔43万,一、二审均败诉

宁波一名生产部门课长向某,凭借10年工龄从操作工升职为管理岗,月薪22800元,前途本一片光明 。然而,他却贪恋部门已婚女下属孟某的美貌,不顾对方已有家庭,主动展开追求,最终与孟某发展成不正当婚外情,频繁私下约会开房 。

孟某的暧昧信息与异常行踪很快被丈夫郑某察觉。郑某忍无可忍,联合姐姐实名举报向某。公司接到举报后迅速调查,结合孟某的证言、打车记录及向某本人通话承认等证据,确认其与下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依据《员工手册》第16条第12款,员工若有违法、有伤风化等行为可被开除 。公司明确,“公司范围内”并非仅指物理场所,更涵盖员工在职状态下的行为——作为管理者,向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企业形象,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因此,公司依法征求工会意见后,与向某解除劳动合同。

被开除后,向某不仅未反思,反而辩称“婚外情未发生在公司内”,不属于违纪,并向公司索赔4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向某提起诉讼 。

一、二审判决:合法解除,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向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解除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向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向某身为部门领导,本应履职尽责,却与已婚下属发展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与公序良俗。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驳回向某的全部诉求 。

法律依据与核心逻辑

1. 制度适用:公司《员工手册》明确有伤风化行为可开除,且向某已签收确认知晓制度,解除依据合法。
2. 公序良俗约束:《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向某明知孟某已婚仍发展婚外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均不支持其主张。
3. 规章制度效力:《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向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约符合法律规定。

这起案例清晰传递出职场底线:管理者肩负更高道德与责任,其个人行为不仅关乎自身,更直接影响企业形象。婚外情不仅是道德污点,更触碰了公司制度红线,最终付出“丢工作、赔43万”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