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妾除了满足丈夫的生理需求和生孩子以外,还有另一个变态的作用,是后来有人无意间听长辈说漏嘴才知道的,说那时候小妾有时候是可以被“送出去”的,怎么说呢,像是一种交换。
小妾制度自西周起便已存在,延续到清末民初才逐渐瓦解,本质上是宗法秩序和男权社会共同催生的畸形制度。进入夫家的女子,大多出身贫寒,或是陪嫁侍女,或是战俘、罪臣之女,也有不少是被直接买卖而来。
与明媒正娶、可以主持家政与祭祀的正妻相比,小妾从一开始就不被视作平等的家庭成员,而更像依附于男主人与家族秩序的一件附属物。
西周礼制早已明确妻妾尊卑,《礼记》甚至直接把妾放在可被处置、可被转手的位置上。汉代尚且规定只有士大夫可以纳妾,普通百姓实行一夫一妻,可到了唐宋以后,纳妾逐渐变成上层社会炫耀身份和财力的一部分,小妾制度也在看似体面的家族礼法中被不断巩固。
小妾存在的首要意义,是替家族生育子嗣,尤其是男丁。《唐律疏议》和明清律法都规定,小妾所生子女属于庶出,必须认正妻为嫡母,生母只能称作姨娘。
即使儿子后来飞黄腾达,生母依旧无法越过正妻的名分。小妾没有正式婚礼,只能从侧门进府,不能入族谱,不能进宗祠,连死后所享受的礼制都低于正妻。也就是说,小妾哪怕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也始终没有真正被这个制度承认为平等的人。
更残酷的是,小妾不仅要承担侍奉和生育,还常常被当作社交筹码与私有财产使用。唐代法律写有“妾通买卖”,而在现实生活中,私下转赠更加常见。李绅曾在宴席上把爱妾送给友人,魏晋贵族之间也流行以妾换马、互赠姬妾。
这样的交易往往不需要官府备案,只凭主人一句话即可完成,小妾既没有拒绝权,也没有离开的权利。到了明清时期,这种物化甚至发展成完整产业链,扬州瘦马便是典型。
贫家幼女被低价买入,经过歌舞、书画、女红训练后高价卖给盐商和官员为妾,成为被精致包装过的商品。看似风雅,实则不过是把女子的人生明码标价。
在家庭内部,小妾同样活在层层压制之中。日常起居要受正妻管束,言语行止不得逾矩,即便一时受宠,也不敢真正挑战嫡庶秩序。
等到年老色衰、失去利用价值,往往就会被驱逐或转卖,连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都没有。《大明律》对妻妾的处置更能说明问题,丈夫殴打小妾可以减等处罚,小妾若敢反抗丈夫,反而会被重判。法律和礼法一同把小妾压在家庭最底层,让一生都困在无法翻身的身份里。
即便在文人世界里,这种制度也并没有因诗意和风流而变得温柔。白居易家中有樊素、小蛮,苏轼身边有王朝云,这些名字后来被写进诗文,似乎为后世留下几分柔情想象。
可无论是白居易晚年遣散侍妾,还是苏轼在贬谪途中让侍女离开,本质上依然说明,小妾和侍女的命运始终掌握在主人手中。所谓温和,不过是在残酷制度里显得稍微不那么冷硬而已,却并没有真正改变女性依附、被动和可被处置的处境。
直到近代以来,随着平等观念传入和妇女解放运动兴起,这套制度才开始动摇。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才从法律意义上彻底终结了小妾制度。
回头看这段延续千年的历史,小妾之苦从来不只是个别女子婚姻不幸,而是古代女性失去人格、失去身体自主、失去命运选择权的集中体现。那些被买卖、被转送、被迫生育、被随意驱弃的女子,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最冷酷也最不该被浪漫化的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