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农夫与蛇!”上海,女子的朋友经常从外地过来看病,她好心把自家钥匙给朋友,让对方来了随时住,谁料,朋友某晚借住时,不小心从高低床的上铺摔了下来,摔成脊髓损伤,万万没想到,朋友扭头就找女子索赔,原因是房子平常也用于出租,有经营性质,女子作为房东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所以应该承担责任。结局太解气!
李某和朱某是老交情了,俩人以前在上海做家政时认识,处得跟姐妹似的。
后来李某身体不好,老要跑上海看病,朱某看她可怜,就把自家钥匙给了她,说:反正空着也是空着,你来复查就住我家,省得花钱在外面住了!
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换来的是一张法院传票。
2024年9月,李某又来上海复查。
头几天她还老实睡客厅沙发,结果那天不知咋想的,跑到朱某卧室睡了那张高低床的上铺。
大半夜的,李某为了给手机充电,头朝没护栏的那一边躺下了。
这睡姿本来就险,结果人一睡熟,身子一翻,“砰”的一声砸在地上,当场就动弹不得。
朱某听见动静赶紧起来,一看这情况,二话不说把人送医院,还垫付了不少钱。
经医生诊断,李某脊髓损伤,这伤可不轻。
按理说,朱某这忙帮得够义气了吧?可李某躺在病床上琢磨的不是感谢,而是“找谁赔这笔钱”。
她灵光一现,说朱某这房子平时既自住又出租,那就是经营场所,那张高低床护栏太矮、长度不够,这就是安全隐患,作为“房东”,朱某得负责!
于是,李某张嘴就要朱某赔偿医药费。
朱某接到消息时,气得差点背过气去。她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朱某觉得,我是看你病得可怜才让你白住,没收一分钱房租,怎么就成经营场所了?
那床我自己家里人天天睡,也没见谁掉下来过。你自己放着沙发不睡,非要爬上铺,还头朝没护栏的那边睡,这能怪床吗?
朱某心里那个委屈。这年头好人难做,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该给这把钥匙。
官司打到法院,法官判得很干脆:不赔!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朱某的行为属于“善意施惠”。
她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昔日同事李某借住,未收取任何费用,这种纯粹的互助关系不同于商业经营。
其次,朱某没有过错。涉案高低床虽有瑕疵,也就是护栏较低,但属于正常家用标准,且朱某一家长期使用并未发生事故,说明不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
李某受伤完全是因其自身睡姿不当,头朝无护栏侧卧所致,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侵权责任得看过错。朱某既没推李某,也没故意设陷阱,那床也没质量问题,纯粹是李某自己睡相不好、不小心掉下去的。虽然朱某的房子偶尔出租,但这次李某来住,完全是出于朋友间的帮忙,是“免费借住”,不是商业经营。
最后,李某的索赔全被驳回。这判决一出,不少人都替朱某松了口气。
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能搞“谁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
如果仅因朱某提供了住所就强制其担责,无疑是给善意施惠者套上枷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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