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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基本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这对于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R]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二R]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应当准确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

[三R]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R]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现场情况,尽可能准确报告。对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

[五R]事故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R]事故发生后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例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