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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在洗浴中心睡觉,感觉旁边的男子碰了下她的脚,她蹬了一下腿反抗,对方

陕西西安,女子在洗浴中心睡觉,感觉旁边的男子碰了下她的脚,她蹬了一下腿反抗,对方竟又蹭了下,女子觉得自己被猥亵了,连忙告诉丈夫,男子却说自己是无意碰到的,为了查出个真相,夫妻俩要求店家调监控,前台却说看不了,女子只好报警,结局让男子傻眼。

1月31号晚上,刘先生带着老婆孩子,一家三口去了一家汤泉洗浴中心消遣。

刘先生花1200块钱买的套票,包含洗澡、搓澡、头疗还能过夜。

那天晚上9点多进的场,洗完澡、搓完背,已经是深夜11点半了。

一家人本来想去二楼休息室歇着,结果到了地方一看,人满为患,连个下脚的地儿都没有。

没办法,服务员指了条路,说电玩室里能躺。

这电玩室大概有30平米,进门是个木地板搭起来的台子,高出地面30多厘米。

上面光秃秃的,连个枕头被子都没有,但也只能凑合了。

当时里面已经有五六个人,刘先生一家就找了个角落躺下了。

因为太累,刘先生睡得沉,一直到凌晨5点50分才醒,起身去大厅溜达。

这时候,老婆和孩子还在电玩室睡着。大概早上6点50分左右,迷迷糊糊的刘太太感觉脚边不对劲。有人在碰她的脚!

她下意识地蹬了一下腿,想着对方该收手了。可没想到,那只手或者是腿,居然又凑了上来,甚至还有意地蹭了一下。

刘太太当时就吓醒了,既觉得膈应,又心里发毛,但因为胆小,加上对方是个陌生人,她没敢当场大喊大叫。

一直熬到7点多,孩子醒了,刘先生也溜达回来了。

刘先生一回来,就看见妻子身边蹲着个20来岁的陌生男子。他就冲过去问,说你干啥的?在这干啥?

那男的一声不吭,像个闷葫芦。后来妻子才告诉他,自己被猥亵了。然而,那男子坚称自己是无意的,只是碰了一下。

碰一下?有这么碰的吗?刘先生气得不行,一把拽住那男的不让走,说要去调监控。

让他没想到的是,到了前台,工作人员却告诉他,监控不能看。

这一句话让刘先生火冒三丈,这不是明摆着护短吗?没办法,他让妻子赶紧报警。

7点13分,刘太太拨通了110。

民警到场后,直接调取了监控录像,证实了刘先生的说法。那个陌生男子确实有猥亵行为,被抓了个现行。

但让刘先生一家最寒心的,不是那个猥琐男,而是店家的态度。

从报警、做笔录,一直到离开洗浴中心,店里的负责人从头到尾没露过面,连个服务员都没过来说句“对不起”或者“受惊了”。

刘先生不悦地说:我们花了钱来消费,在你们店里出的事,你们连个态度都没有?这给我老婆孩子留下多大心理阴影,他们心里没数吗?

2月2号,记者去这家店采访。一进门,闸机口的女工作人员一听要问这事,立马拿起手机发短信找领导。

过了一会儿,她说领导在外面开会呢,这事我们不接受采访,你们去派出所问吧。

记者问二楼有没有电玩区,她说有。

记者在大厅门口的屏幕上看到,这家店写着“24小时营业”,还有条规定:凌晨2点到6点过夜的贵宾,加收30元/人过夜费”,而且过夜人员必须登记身份证。

可刘先生说了,他买的套票里没交这30块钱,而且进来的时候,压根就没人让他登记身份证。

如果登记了,那男的敢这么明目张胆?

现在的情况是,警方已经以猥亵案立案了,。派出所的警官说,要采访得去分局办手续。

刘先生现在就想讨个说法。钱花了是小事,一家人的安全感被打破了,店家却像个没事人一样。

哪怕你出来说句“我们管理不到位,以后改进”,心里也能好受点。

那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收费的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店方管理存在明显疏漏。事发时电玩室男女混住、无物理隔离,且未按规定登记身份证信息,导致陌生男子能随意接近受害人,这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事发后店方拒绝提供监控、未及时道歉及协助,进一步违背了义务。

法律上,猥亵男子作为第三人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洗浴中心因管理混乱,比如过夜费收取与身份核验缺失、休息区监管缺位,未尽到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先生一家不仅可向猥亵者索赔,也有权要求洗浴中心就其管理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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