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误将240万转给了一个和收款人姓名相似的人,她连忙报警,并起诉对方要求还钱,谁料,对方因欠银行700万元贷款逾期,账户早被法院冻结了,那240万一进账,就被法院划扣了87万,用于清偿债务,剩余183万虽仍被冻结,但前面排着多家法院的查封,钱能不能回到女子手上都是未知,相当于用女子的钱还了对方的债,这让女子欲哭无泪。
去年12月26号,李女士在手机上操作转账240万时,手一滑点错了收款人。
她本应转给共同好友甲女士,甲女士单名一个"莹"字,结果转到了同名的乙女士账户,这个人同样单名"莹",只是姓氏不同。
当时她正通着电话处理闺蜜杜某的还款事,分心之下没细看系统自动弹出的银行卡号,没多留神。
三笔转账刷脸通过,第二笔连刷脸都免了,钱像水一样哗啦啦流出去,直到甲女士说没收到钱,李女士才惊觉出大事了。
原来,当初她朋友杜某向一名刘女士借了305万,到了还款日,杜某手只有65万,根本不够还,只好找李女士求助。
李女士念着多年交情,最终借出这240万,帮助杜某及时还钱。
两人商量着找个中间人,把钱转给共同朋友甲女士,再由甲女士转给刘女士,就图个资金安全。
谁承想,李女士转账时名字只差一字,钱就落到了乙女士兜里。
她后来得知,乙女士在一家银行借了700万个人经营贷,早因逾期被银行起诉,法院去年5月13号就受理了案件,账户去年就被冻结保全。
发现转错后,李女士赶紧在派出所报了案,又火急火燎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可对方乙女士电话从那天起就打不通,后来直接停机了。
今年2月,法院给出判决书,说乙女士得把240万不当得利款还回来。
然而,后续却远没有李女士想象中顺利。
她的那240万一进账,就被另一家法院划扣了87万,用于清偿乙女士的其他债务。
李女士人都傻了,这不相当于用她的钱还乙女士的债了吗?凭啥呀!
她先起诉,再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别动乙女士账户里剩下的183万多。
可法院说,最先查封的那家法院,早在今年2月13号就把账户里的306200元和567800元划走了,用来还另案的债务,跟银行没关系。
李女士彻底上火了,这钱法院明明判是她的,怎么就成了别人的?
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肯回应,另一家分行倒是发了书面说明,说乙女士是贷款逾期客户,银行只想通过拍卖抵押物减少损失,可李女士的钱就这么被误伤了。
她找银行理论,对方开始还说别担心,后来就推给法务,说等法院裁决。
李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认为自己的钱跟他们银行八竿子打不着,现在整这一出不是给人添堵吗?
这已经够气人了,让她更生气的是司法程序的拖沓。
今年11月11号,法院驳回她的执行异议,说她的权利无法对抗本案强制执行。
她不服,又提起异议之诉,可开庭日期还遥遥无期。账户里的183万虽被冻结,但前面排着多家法院的查封,她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回来。
这一年,李女士像掉进迷宫里转圈。白天跑法院、跑银行,晚上盯着手机等消息,睡不踏实,吃不下饭。
她真是想不明白,银行处理逾期贷款,怎么就把普通人的血汗钱卷进去了?法院判归判,可执行起来怎么就这么难?
一想到乙女士的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想到银行和法院的复杂程序,李女士就觉得前路茫茫,不知道还要熬多久。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李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前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清偿的情形除外。
李女士虽通过诉讼取得法院支持,要求乙女士返还240万,但这笔笔款项已被另一家法院划扣87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剩余183万元仍处于冻结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返还请求权需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但面临“轮候查封”和“执行异议”的障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李女士在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于15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剩余183万元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但法院最终驳回其异议,原因在于乙女士账户内的资金已因前期查封而成为“责任财产”,需优先清偿银行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李女士的债权无法对抗已存在的强制执行措施。
银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冻结乙女士账户,属于合法财产保全行为。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严格遵循“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财产”的义务。
银行没有直接占有李女士的资金,而是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所以不直接承担返还责任,但需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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