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了,最后情人赔了3万块。
你以为是赔命钱?不,法院说这叫“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事儿真是……魔幻。
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有家有室,自己身体底子又不好,还重感冒发烧。
医生千叮万嘱要休息,他倒好,转头就非要跟情人“为爱鼓掌”。
结果呢?
完事儿就腿软、发抖,他还乐呵呵以为是感冒后遗症,没当回事。
心是真大。
然后,半夜人就直接过去了。心源性猝死。
情人也吓傻了,又是人工呼吸又是打120,能做的都做了,但神仙也救不回来了。
这下好了,原配家里炸了锅,直接把情人告上法庭,要37万。
逻辑也挺简单:要不是你勾引他,要不是你没拦着他,他能死吗?!
法院审了半天,判决特别有意思。
先是说,他一个成年人,自己身体什么样自己不清楚?非要拿命去作,这个责任情人不背。而且情人发现不对劲也叫了救护车,尽到义务了。
所以,人的死,跟情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但是!话锋一转。
法院说,你俩这见不得光的关系,本身就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人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所以,虽然你没“杀人”,但你“诛心”了。
来,这3万块,你掏了吧,算是个道义上的交代。
你看,这判决多有水平。
法律管不了风花雪月,也判不了生死簿,但道德的账,最后总得有人算一算。
他呢,用生命践行了什么叫“牡丹花下死”。
她呢,用三万块给这段不该有的感情,买了张昂贵的、带着血的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