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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饭店老板把闲置的上百斤不锈钢操作台放在了店门口,一9旬老头路过后看上了

吉林长春,饭店老板把闲置的上百斤不锈钢操作台放在了店门口,一9旬老头路过后看上了,他也不问老板还要不要,一声不吭把沉重的操作台晃晃悠悠拖走了,最后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大爷,等老板找到操作台,废品大爷开价20块,让她花钱重新买回去,这让她哭笑不得。网友:在利益好处面前,能发挥老人的潜能。

王女士在自家饭店门口放了个闲置的不锈钢操作台,足有100多斤重,没想到,这铁疙瘩竟惹出一桩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儿。

那天,一位戴着帽子的老爷子慢悠悠路过店门口。他盯着操作台上下打量,绕着走了两圈,竟一声不吭就开始上手拖拽。

那操作台分量沉得很,老爷子佝偻着腰,拖着它一步三晃,走得歪歪扭扭,走几步就得停下来喘口气。

等王女士发现门口的操作台不见了,她赶紧调出监控看看究竟谁干的,看着画面中老大爷偷摸把这么大个件拖走的模样,王女士真是哭笑不得。

她心想这老头儿也忒厉害了,这么大一把年纪了,为了卖点钱啥都能搬得动,还问都不问一声,就把东西当废品捡走了。

这操作台虽然闲置了,但不代表她不用了,因为放店里太碍事,才放门口的,哪成想会出这事。

王女士只好让店里员工纷纷出门帮忙寻找,大家分头在附近街道转悠,逢人就打听有没有看见个拖着大铁台子的老人。

可转悠了大半天,谁也没找到人影。

正当众人泄气的时候,有位员工突然指着街角喊起来,那收废品大爷的三轮车顶上,不正摆着那个熟悉的不锈钢操作台吗?

王女士急匆匆赶过去,张口就问大爷,说这铁台子是我家的,怎么跑您这儿来了?

她还在心里琢磨,不会就是这个卖废品的大爷偷的她的操作台吧?

大爷听后一愣,说这台子是一个90多岁的老头儿,拖到我这儿卖给我的,我瞧着成色还行,就收下了。你想要?20块钱拿走!

王女士一听又好气又好笑,合着这操作台绕了个大圈,最后还得花钱买回来。

最后她数了20块现金给了大爷,几个人又吭哧吭哧把操作台重新拉回了饭店。

走前王女士开玩笑地给废品大爷撂下了句话,说您记着那老爷子长相没?下回要是瞧见他,揪着他领子给我拎过来!我倒要看看,60多岁的人哪来这么大力气拖走百斤重的铁东西!

有人就说了,我婆婆91岁,每天说这疼那疼,一天个种叫惨,说走路都难,拄个拐杖,有一天亲戚来铺头看她,买了两大袋水果,看起来很重,我说等我下班帮她拿回家,只她这老太太,一手拎一袋,走的很平稳,什么拐棍跟本不用,在利益好处面前,能发挥人的潜能。

我小区一个捡废品老人,腿脚不利索,每次把捡到废品整整齐齐绑扎送到废品站卖,坐附近休息一下,有时趁着不注意再偷回来卖到其它废品站,有一次两个废品站斤两数对不上,报警露馅了!

咱先不说老人拖100多斤重的操作台这个行为,说一下收废品的大爷,老板花20块买出来,大爷应该不会赔钱卖给老板的,再想想1000多斤不锈钢操作台只给20块?当时做时应该不低于1000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王女士作为不锈钢操作台的合法物权人,对闲置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

案中老人未经询问径直拖走操作台,构成对王女士物权的无权占有。王女士有权要求老人返还财产。

虽然老人年事已高,但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女老板通过支付20元从收废品大爷处赎回操作台,实质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间接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符合物权救济的立法精神。

如果操作台被老人转移至第三方且构成善意取得,王女士的请求权可能受限,但案例中收废品大爷明确承认系老人主动出售,故不构成善意取得要件,王女士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获支持。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老人将王女士放置于饭店门口的闲置操作台视为“遗失物”而取走,但根据法律定义,遗失物须为“非基于物权人意愿而脱离占有”。

王女士将操作台置于显眼处,虽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或“抛弃”,但作为饭店经营者,其放置行为已隐含“暂置”而非“放弃所有权”的意图。

老人未履行拾得人义务,既未通知王女士,也未交送有关部门,反而擅自处分财产,违反了法定的返还义务。

其“九旬老人拖行百斤铁台”的行为虽显艰难,但年龄不构成免责事由。王女士事后通过支付对价取回财产,实为对老人违法行为的被动补救,而非法律认可的交易模式。

如果老人拒绝返还,王女士可依据该法条主张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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