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女子把刚提没多久的新车,规规矩矩停在家跟前的公共停车位,结果一女邻居打来电话,毫无缘由地让她挪车,女子心想自己的车既没挡道也没压线,说了句明天再挪后就挂了电话,谁知过了20分钟,她突然听到楼下一阵鞭炮声,手机也收到哨兵模式的紧急提示,女子连忙下去一看,那名女邻居竟故意在她车旁边放鞭炮,导致车漆掉了好几处…
国庆前刚买的新车还没捂热乎,就被人用鞭炮崩坏了车漆,桂女士最近为这事儿愁坏了。
10月3日晚上,她像往常一样把刚提的私家车停在家对面马路边的公共停车位上,谁成想这车位竟成了是非之地。
晚上10点多,一个陌生电话突然打进来,让她下楼挪车。
桂女士住在一个老小区,家门口的公共车位本就紧张,她特意把车停到对面路边划线车位里,想着既合规又不碍事。
对方在电话里说车挡了路,可桂女士当时听完还专门下车看了,自家车规规矩矩停在白线内,前后都没堵着路口,她回了句"明早再挪"就挂了电话。
哪知20分钟后,窗外突然传来"噼里啪啦"的鞭炮声,紧接着手机里的车辆哨兵模式就弹出了紧急提醒。
桂女士心里一惊,穿着拖鞋就往楼下跑。
到现场一看,只见一个陌生女子正站在她车旁放鞭炮,火星子溅得到处都是,新车引擎盖和车门上已经多了好几处被炸掉漆的痕迹。
桂女士当时就报警了,警察很快赶到现场,调取了路边的监控录像,把放鞭炮的人带到了派出所。
可对方态度特别横,在派出所里拍桌子瞪眼,坚称桂女士停车挡了她家门口,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到了第二天4S店定损,光补漆就要1000多块。
这事儿传到网上后,有网友质疑是不是桂女士乱停车惹的祸。
她特意调出停车时的照片解释,说这白线很清楚了,我车轱辘压根都没压线!
她还提到,放鞭炮的那户是刚搬来的,平时见面连招呼都不打,更别说有什么过节了。
从10月4号到现在,对方既没赔钱也没道歉,连个电话都没打来。
桂女士越想越憋屈,说自己规规矩矩停在公共车位,凭什么要遭这种无妄之灾?
目前她已经联系了律师,准备走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她说自己也不是缺这1000块钱,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她希望通过打官司让对方明白,公共车位不是谁家的后花园,更不是随便撒气的地方。
目前桂女士已经整理好所有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定损单据、报警记录等,就等着法院立案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桂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桂女士将车辆停放于划定好的公共停车位内,属于合法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对方因为要求挪车未果,故意在桂女士车辆旁燃放鞭炮,导致车漆多处受损,这个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对方需要对桂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定损金额1000余元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对方应全额赔偿。
如果因为车漆受损导致车辆贬值或后续维护成本增加,也可以主张扩大赔偿。
另外,对方在公共区域燃放鞭炮的行为,还可能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燃放区域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对方要求桂女士挪车未果后,未通过报警、联系物业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直接采取燃放鞭炮的过激行为,这个行为超出“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
自助行为需要满足“情况紧迫”“必要范围”“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三个要件。
对方的行为既不符合“情况紧迫”的客观条件,也没采取“必要范围”内的措施,比如联系物业协调,更没有在事后主动请求公安处理,因此构成滥用权利。
法院在审理时,可据此认定对方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排除对方任何形式的抗辩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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