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男子,2人相聊甚欢,恋爱没几天,男子就带着一大兜10万现金上门求婚,说这是给女子的彩礼钱,女子正感动呢,男子又说,等见父母了我再补10万,你先转我2万,让我也看看你的诚意,后面我再退给你,女子想也没想就转了,转完男子就让她去理发店洗个头,说一会精精神神见父母,女子开开心心去了,可洗完头她发现男子消失了,她暗叫不好,连忙打开那装满钱的袋子,发现里面竟全是练功钞……
2024年的一天,明女士窝在沙发上刷着社交软件,一条好友申请跳出来。
对方自称姓柯,想跟明女士交个朋友,没想到,俩人聊得格外投机。
这柯某讲话句句熨帖人心,还总说自己就想找个踏实人结婚过日子,明女士一听,说自己也是呀!
后来,柯某提出俩人在线下见一面,明女士欣然答应了。
见面后,俩人对彼此都很满意,就顺理成章地在一起了。
12月24号,柯某提着一个鼓鼓囊囊的黑色袋子出现在明女士家楼下。
接着,他郑重其事地把袋子往明女士手里一塞,说这是整整10万,是娶你的彩礼钱,嫁给我吧!
这突然的一幕,让明女士又惊又喜,她没想到这个男人竟如此果敢又真诚,还没处多久呢,就向她求婚,她遇见真爱了!
袋子的重量压得明女士手腕一沉,她心里那点犹豫也瞬间化成了感动。这年头,能拿出真金白银当彩礼的男人,还能有假?
柯某看着明女士泛红的眼圈,顺势开口,说我的诚意摆这儿了,你也得让我看看你的诚意吧?
他许诺等双方下午见了父母再补上10万,不过明女士得先转给他2万表个态,等见了父母他就还。
这会明女士那股热乎劲儿正上头呢,哪还顾得上琢磨,她二话不说,手指在手机上划拉几下,2万块转眼就进了柯某的账户。
钱刚转完,明女士看着桌里那袋现金莫名心慌,说这么多钱搁家里不稳当,咱先去存银行?
柯某立刻拦住,说你急啥,等下午那10万到了,一起存多省事!
接着他转移话题,让明女士去理发店洗个头,说这样精神点,见我爹妈也体面。
然而,等明女士顶着一头清爽的头发回来,屋里早已空空荡荡。柯某人呢?她接连几个电话打过去,却始终没人接。
明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冲回家一把撕开那个沉甸甸的黑袋子,哪有什么红彤彤的百元大钞?满眼都是花花绿绿的纸片,上面刺眼地印着“练功券”、“点钞专用,禁止流通”的大字。
这10万彩礼,就是一堆银行柜员点钞用的练习道具!
明女士浑身发冷,瘫坐在冰凉的地上,哆嗦着报了警。
2025年4月,柯某落网了。
审讯室里,他对自己用假钞设套、编造见家长谎言的把戏供认不讳。他坦白自己手头紧,就想弄点钱花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柯某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柯某某以“结婚”为幌子,通过虚假承诺和伪造证据,使明女士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转账2万元,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诈骗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本案涉案金额2万元已达到立案标准。
同年6月,案子移交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指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7月31号,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
8月18号,法院作出判决: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被责令全额退赔明女士被骗的2万元。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院判决责令柯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直接援引了本条关于“责令退赔”的规定。
柯某某通过诈骗获取的2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被害人。
司法实践中,退赔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量刑——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全部退赔可减少基准刑20%-30%。
本案虽没有明确退赔执行细节,但法院将退赔责任写入判决书,既保障了被害人财产权,也体现了“追赃挽损”与“惩罚犯罪”并重的刑事政策。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大河报 20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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