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女2人通过摇一摇相识,见面后,女子不顾自己有夫之妇的身份,和男子在车上发生了关系,结束后,男子突然说自己不舒服,女子连忙做简单施救,40分钟后,男子还是因为心脏病突发没了呼吸,女子吓坏了,她怕2人不正当的关系暴露,也不报警,拿着男子的手机就逃离了现场。9天后,警方在车里找到男子,得知男子离世,家属们悲痛欲绝,把女子告上法院索赔48万,判决结果让家属和女子都无法接受。
2023年2月的一天,张先生闲的无聊,就在微信用了一下摇一摇功能,这一摇,让他认识了张女士。
2人加了好友后,相聊甚欢,到了2月25号这天,俩人决定见一面。
第一次见面,张女士毫不顾忌自己有妇之夫的身份,和张先生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过了一周后,也就是3月3号,俩人又忍不住约在晚上见面。
这次,张先生开着车在一个公园里接上张女士,随后把车开到了一处隐蔽的街道里,在车的后排座位上,2人再次没忍住发生了关系。
然而,意外突然降临了。
结束后,张先生突然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张女士见他状态不对,连忙给张先生做了简单的施救。
可她毕竟不是专业的,做了40分钟的施救后,张先生还是没了呼吸。
此时的张女士,被眼前一幕吓破了胆,她没想到一次约会,竟让张先生没了命。
她担心双方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暴露出去,心里七上八下的不知如何是好。
慌乱中,张女士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她怕留下证据,就拿走张先生的手机,然后匆匆离开了现场。
整个过程中,她完全忘了拨打120急救电话,仿佛只要离开现场,就能逃避这一切。
张先生接连几天没有出现,也没有任何消息,他的家属急坏了,连忙报警。
直到3月12号,公安才在车里找到了张先生的尸体。
后经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先生是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的。
张先生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在得知事情的全部经过后,他们觉得张女士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家属们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48万多。
有人认为,男子和女子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他自己心脏病突发死亡,女子没有及时打I20,是有一定责任,但是赔这么多钱有点冤枉。
能坚持施救40多分钟,这女人应该是专业的,冠心病施救过程如果打开窗户也许还有可能生还!
不过这个女的她老公最冤枉,不但被绿了,还可能莫名背上了债!
那么,从法律角度,张女士是否对这件事负全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与张先生发生性关系后,张先生突发疾病,张女士在意识到张先生身体状况异常并采取简单施救措施后,却因害怕关系暴露拿走手机独自离开现场,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
张女士这种逃避行为,直接断送了张先生送医救治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过错角度而言,张女士对于张先生处于危险境地具备较高的可预见性,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所以,张女士因自身过错侵害了张先生的生命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不顾自己的身体,在车里这种狭小空间和张女士发生关系。
这种行为增加了自身发病的风险,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由于张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张女士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有着自己的考量。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和张先生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不过,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来看,由于他们在偏僻的地方发生关系,且在狭小隐蔽的车内空间里,张先生发病时只有张女士在旁边,这让车外的其他人很难第一时间参与到救助过程中。
事发后,张女士采取简单施救,这说明她对张先生处于危险境地是有一定预见的。
所以,法院认为张女士对张先生承担一定的救助义务是合理的。
但她后续的行为直接让张先生丧失送医救治的机会,对张先生的死亡还是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是全责。
考虑到张先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张女士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
张女士需要赔偿张先生家属137043元。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家属和张女士都不服,纷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不过张先生家属主张的丧葬费计算有误,于是改判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138118.8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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